海運貨運條款
本條款適用於株式會社日誠伍(完美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集運王(能吉商行)海上運輸服務》。請於使用本服務前詳閱本條款。
株式會社日誠伍(完美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29 日改訂
CHAPTER 01
總則
第 1 條 服務
- 本條款適用於株式會社日誠伍(完美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日本集運王(能吉商行)海上運輸服務》。
- 本服務係以海上運輸方式提供國際貨物之集運、併裝及相關運送服務,並依實際運送方式與相關運送業者合作辦理。
- 寄件人須知本條款內容並同意此條款規定後方可使用本公司海運服務。
第 2 條 定義
- 《日本集運王(能吉商行)海上運輸服務》係指依本條款提供之海運集運、併裝及相關運送服務。本服務並非當然包含門對門配送;目的港後之提貨、報關、派送等服務,如有提供,依另行約定辦理。
- 《日本集運王(能吉商行)海上運輸服務》係指根據本條款規定,將寄件人委託之一個或多個包裹,以海上運輸方式進行集運、併裝及運送,以下略稱海運貨物或貨物。
- 本公司是指提供《日本集運王(能吉商行)海上運輸服務》的株式會社日誠伍(完美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本集運王(能吉商行)海上運輸運單》是指寄件人或寄件人的代理人所填寫之有關海運貨物資料、申報內容及相關運送資料,以此資料證明寄件人與本公司之服務關係,以下略稱運單。
- 寄件人指的是作為與本公司簽約的當事者,運單上有明確記載姓名的個人或團體。
- 收件者是指本公司按照運單上記載姓名及內容將海運貨物轉交的一方。
- 公約指的是適用於海上貨物運送之相關國際公約及其修訂內容,包括於適用情形下之海牙規則(Hague Rules)及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
CHAPTER 02
收件
第 1 條 運單
- 寄件人辦理海運貨物時,應依本公司要求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貨物資料,並依實際貨物件數及內容如實申報。每一運單得包含一件或多件貨物,惟各貨物之品名、數量、重量及其他必要資訊,應據實提供。
- 寄件人須按照貨物內容誠實填寫通關及運送所需資料,或由寄件人委託本公司代辦填寫;填單內容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責任歸屬於寄件人。
-
運單所需要的記載內容如下:
- 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手機號碼及必要之身分資料。
- 收件者的姓名、地址、手機號碼及必要之身分資料。
- 貨物內容明細與數量。
- 寄件人的署名、年月日。
- 貨物申報價格。
- 貨物外箱尺寸及實重。
- 其他關於本公司及海關、船公司或相關運送業者所要求之記載事項。
第 2 條 貨物的內容點檢
- 本公司得基於安全、運輸、包裝加固、通關、法令遵循或其他業務需要,對貨物或包裹進行必要之開箱、開封、外觀確認及內容檢查。
- 前項之開箱、開封、外觀確認及內容檢查,係為本公司提供運輸、包裝加固、通關及相關服務之必要作業,並非商品驗收、品質檢驗、瑕疵鑑定或商品真偽確認。
- 寄件人申請包裝加固服務時,本公司之加固作業係以提升貨物於運輸過程中之包裝保護為目的,並不代表本公司有義務對貨物本體進行全面性之品質檢查、功能檢查、瑕疵檢查或商品驗收。
- 本公司於開箱、加固或處理貨物過程中,如因作業需要而發現貨物有明顯破損、缺件或其他足以影響運輸安全之情形,得視實際情況通知寄件人;惟本公司並不負有逐一發現、判斷、確認或通知貨物原有瑕疵、品質問題、使用痕跡、製造缺陷或商品完整度之義務。
- 本公司的查驗不等同於對貨物符合日本、目的地國家或途經國家之進出口法令、檢疫、商檢或其他相關規定作出任何保證。
- 本公司的查驗亦不代表本公司對寄件人所申報之包裹內容、商品真偽、商品品質、功能、規格、數量、完整度或是否存在原有瑕疵作出確認或保證。貨物於交付本公司前已存在之瑕疵、損傷或品質問題,原則上由寄件人自行確認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 3 條 貨物捆包
- 寄件人應按照本公司的海運運送規則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將貨物交給本公司時,原則上應完成基本包裝。
- 如貨物經確認不符合本公司運送規則,或其包裝不足以承受海運集運、搬運、裝卸、堆疊及併裝等運輸過程,本公司得代為重新捆包,或要求寄件人重新捆包;必要時得拒絕收件或退回貨物,相關捆包、退件及其他衍生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 寄件人得付費委託本公司代為捆包貨物。本公司於捆包過程中,將依一般作業標準使用適當之緩衝及保護材料;惟包裝服務之提供,不代表本公司對貨物本身之品質、耐受性、結構強度或原有瑕疵負責。
- 對於玻璃、陶瓷、壓克力、鏡面、藝術品、精密設備、家具及其他具有易碎、易裂、易損、易變形等性質之貨物,因其貨物本身之性質及海運過程中可能發生之搬運、堆疊、震動、碰撞、潮濕及溫度變化等風險,相關損壞原則上不在本公司賠償範圍內。
- 寄件人如對前項易碎或高風險貨物之運送安全及損害保障有賠償需求,應於委託運送前主動向本公司提出,並依本公司要求另行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未投保者,即視為寄件人已了解並接受該類貨物之運送風險及相關責任限制。
- 如本公司評估貨物之易碎性、價值、尺寸、材質、結構或其他特性,認為其運送風險過高,或無適當包裝、保險或運輸條件可供承運,本公司得拒絕承接該貨物之運送,寄件人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海運過程可能受到搬運、堆疊、震動、潮濕、溫度變化及其他運輸環境影響,本公司依一般作業標準進行包裝或加固,不代表對貨物於運送後之完整度提供絕對或無條件之保證。
第 4 條 關於拒收
- 如貨物屬於本公司公告之禁止運送品、限制運送品,或依法令、船公司、港口、海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規定不得承運之貨物,本公司得拒絕承接。
- 如貨物之包裝、內容、性質、尺寸、重量或其他條件不符合本公司海運運送規則,或本公司認為該貨物可能對其他貨物、人員、運輸設備或運輸安全造成風險,本公司得拒絕承接或要求寄件人改善後再行承運。
- 對於具有高度易碎性、特殊性、高價值或其他高運送風險之貨物,如本公司認為其運送風險無法透過適當包裝、加固、保險或其他合理措施予以降低,本公司得拒絕承接該貨物之運送。
- 寄件人如未依本公司要求提供必要之貨物資料、申報資料、證明文件或保險資料,本公司得暫緩收件、拒絕承接或退回貨物,相關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 因貨物本身性質、包裝方式、申報內容或其他寄件人原因而遭拒收、退件或無法承運者,因此所產生之運費、退件費、重新包裝費、倉儲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CHAPTER 03
費用
第 1 條 運費計算
- 海運費依本公司的各式方案運費表或個別報價計算。通關、關稅、港口費、目的地處理費、派送費及其他附加費用,依實際產生情形另行計算或依方案約定辦理。
- 如遇貨物遭收件地國家海關退運、沒收或廢棄處置,退運、轉運、行政處理及相關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 本公司在接受寄件人的貨物運輸保險請求後,得於海運費以外另收保險費用。
- 本公司依寄件者或收件者要求提供超出通常服務範圍之手續或作業時,得收取相應費用。
- 如寄件者未能支付全額費用,寄件者及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相關人員應負擔相應責任。
- 費用標準會根據海運費、燃料費、港口及相關作業費用、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及經濟變動,包括匯率變動等因素而調整。
- 運費幣別依本公司各方案規定收取台幣或日幣。
- 如本公司已依寄件人或收件人指定之日期、時間或其他要求安排專車、派送或其他配送作業,而因寄件人或收件人之原因,包括臨時無法收貨、無人收件、臨時要求延期收貨、要求改期配送、地址或聯絡資訊有誤、未能於約定時間配合收貨等,致原定配送無法完成或需變更配送安排時,因此所產生之轉倉費、倉儲費、保管費、再次配送費、專車費、等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寄件人或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相關人員負擔。
第 2 條 運費的徵收
- 依本公司的各式方案運費表或個別報價計算,運費原則上需於本公司安排出貨前向寄件人收取。
- 運費支付方式依本公司公告之付款方式辦理。
CHAPTER 04
交件
第 1 條 收件人不在的措施
- 本公司得依服務方案、運送契約及收件人提供之地址與配送資訊,安排貨物於目的地進行配送;目的地配送得由本公司自行或委託當地配送業者、專車或其他合作單位辦理。
- 本公司或受委託之目的地配送業者,將按照約定之地址、日期及時間進行貨物交付。收件人應於約定之配送時間配合收貨。
- 在交件時如果收件人不在或不能直接交給收件人時,得依當地配送規則及實際情況交付予收件人之代理人,或採取其他合理之交付方式。
- 海運貨物完成目的地清關後,本公司得依實際物流進度,將貨物交由台灣目的地配送端進行後續配送安排。由於貨物清關完成後即可能進入配送作業,並非於每次配送前另行由本公司個別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可透過 EZ WAY 等相關貨況資訊掌握貨物之進口及通關狀況,並應留意目的地配送端之聯繫及配送安排。
- 收件人如已知悉近期無法收貨,應於貨物配送安排前儘早主動告知本公司或配送端。若貨物清關完成後已進入配送作業,或配送端已安排車輛、專車或配送人員後,收件人才臨時通知無法收貨、要求延期或改期收貨,因而造成原定配送無法完成者,相關轉倉費、倉儲費、保管費、再次配送費、專車費、等待費及其他衍生費用,由寄件人或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相關人員負擔。
第 2 條 目的地配送及不能交件時的措施
- 海運貨物完成目的地清關後,本公司得依實際貨物到貨、清關完成時間、配送路線、車輛安排及其他物流作業情況,將貨物交由台灣目的地配送端進行後續配送安排。貨物清關完成後即可能進入配送作業,並非於每次配送前均由本公司另行個別通知收件人。
- 收件人應留意目的地配送端之聯繫及配送安排,並配合於指定時間收貨。收件人如已知悉近期無法收貨,應於配送安排前儘早主動告知本公司或目的地配送端。
- 若收件人不在運單所載地址、拒絕收貨、怠於配合收貨、臨時要求延期或改期收貨,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收件人之事由致貨物無法依原定安排交付,本公司得依實際情況通知寄件人或收件人處理,並得依物流作業需要重新安排配送。
- 收件人於貨物已進入配送作業、配送端已安排車輛或配送人員後,始提出延期、改期或其他收貨變更要求,因而產生之轉倉、保管、再次配送、專車、等待、行政處理及其他實際發生之合理費用,由寄件人或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相關人員負擔。
第 3 條 不能交件的貨物的處理
- 在前條所述貨物無法交付之情形下,本公司得通知寄件人或相關付款義務人提供後續處理指示。收件人或寄件人應於合理期限內配合提供必要資訊及處理方式。
- 如寄件人或相關付款義務人在通知後仍未於合理期限內提供明確指示,本公司得依適用法律、目的地國家相關規定及實際物流作業情況,對無法交付之海運貨物進行保管、轉倉、退運或其他必要處理。
- 因貨物無法交付或因收件人要求延期、改期收貨而產生之保管、轉倉、再次配送、退運、行政處理及其他實際發生之合理費用,得向寄件人或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人請款。
第 4 條 預訂保管權的行使
- 在運費、墊付款、保管費、再次配送費或其他依運送條款所產生之費用尚未結清前,本公司得於適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對相關貨物採取保管、暫停交付或其他必要措施。
- 如收件人或寄件人要求延期、改期收貨,或因收件人因素致貨物無法依原定安排交付,本公司得依實際物流狀況將貨物暫存於適當場所,相關保管及後續配送所產生之費用由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人負擔。
- 在相關費用結清前,本公司得依本條款及適用法律暫時保管或暫停交付貨物。
第 5 條 交件完成
- 本公司或受委託之目的地配送業者,依運送契約及運單所記載之配送地址進行配送。貨物交付至運單所載地址,並由收件人、同住人、代理人或其他依配送業者正常作業程序所認定之受領人完成簽收或受領者,原則上視為完成交付。
- 運單所載之配送地址,於貨物發單後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收件人如需變更配送地址,應於發單前向本公司提出並確認是否可辦理;發單後提出之地址變更、轉寄至其他地址或再次配送要求,本公司及配送業者得不予受理。
- 如因特殊情況,經本公司或受委託之目的地配送業者同意於發單後變更配送地址或重新安排配送,所產生之額外配送、轉寄、轉倉、保管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由收件人或依運送契約負有付款義務之人負擔。
- 收件人應於貨物交付時確認貨物之外觀及包裝狀況。如發現貨物、包裝或外觀有明顯異常,應於收貨時或受委託之目的地配送業者規定之期限內,依該配送業者之相關理賠、賠付或申訴程序提出申請,並配合提供照片、影片、簽收紀錄及其他必要資料;如涉及本公司相關服務責任,亦應依本公司相關理賠程序辦理。
- 貨物自本公司倉庫交由目的地配送業者或其他承運人安排運送後,如發生配送延誤、貨物遺失、損壞或其他異常情形,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積極協助確認貨況、聯繫相關配送業者或承運人及協助後續處理。前述協助不當然構成本公司對貨物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害之賠償責任;相關責任及賠付應依實際承運人之運送條件、理賠規定及適用法律辦理。
CHAPTER 05
責任
第 1 條 責任的分擔
- 本公司之海運運送責任,依適用之國際公約、相關法令、運送契約、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及本條款辦理。於適用之強制性法令或國際公約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 貨物於海運運送期間發生遺失、破損、受潮、毀損或其他異常情形時,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協助確認貨況、調查事故原因及釐清相關責任,並依適用法律、國際公約、運送契約及本公司實際責任範圍辦理。前述協助調查、聯繫或處理,不當然構成本公司對貨物損害負有賠償責任。
- 貨物自本公司倉庫交由實際承運人、目的地配送業者或其他受委託之運送業者安排後,如發生遺失、破損、受潮、毀損、配送延誤或其他異常情形,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積極協助寄件人或收件人與相關承運人、配送業者進行確認及後續處理;惟相關損害之責任及賠付,應依實際承運人或配送業者之運送條件、理賠規定及適用法律辦理,前述協助不代表本公司承擔該等損害之賠償責任。
-
下列情形所造成之貨物遺失、破損、受潮、毀損或其他損害,於適用法律及國際公約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1) 商品原廠出貨時即存在之瑕疵、不良、缺陷,或二手商品原有之損傷、耗損及使用痕跡。
- (2) 貨物本身之性質、內在瑕疵、結構脆弱性、自然變質、自然耗損或因商品特性所產生之損害。
- (3) 寄件人包裝不足、包裝不當、未依貨物性質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標示錯誤或運單及貨物資料不完整。
- (4) 戰爭、武力衝突、暴動、恐怖攻擊、海盜、強盜或其他非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內之事件。
- (5) 貨物於輸入、輸出或運送過程中遭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查驗、開箱、取樣、扣留、沒收、禁運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 (6) 地震、海嘯、颱風、巨浪、洪水、暴雨、泥石流、山崩、火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
- (7) 因海運過程中正常之裝卸、搬運、堆疊、震動、潮濕、溫度變化或其他一般運輸環境因素所產生,且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
- (8) 寄件人對貨物內容、數量、品名、價值或其他資料之錯誤申報、虛假申報、隱瞞或藏匿。
- (9) 因法律、政府機關或其他具有公權力之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發生之開箱、查驗、取樣、扣留、沒收或向相關機關或第三人交付等情形。
- 如貨物損害涉及實際承運人或目的地配送業者之責任,寄件人或收件人應依該承運人或配送業者所規定之期限及程序提出理賠、賠付或申訴申請,並配合提供貨物照片、包裝照片、簽收紀錄、購買證明及其他必要資料。本公司得於合理範圍內協助相關聯繫及資料確認。
第 2 條 海運貨物之責任限制
- 於適用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或其他相關國際公約之情形,本公司對海運貨物之責任範圍及責任限制,依適用之國際公約、相關法令、運送契約、提單、載貨證券及其他相關運送單據辦理。
- 貨物發生遺失、破損、受潮、毀損或其他損害時,是否構成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應依實際事故原因、責任歸屬、實際損害情形及適用之法律、公約、運送契約及相關運送單據個別認定。
- 如適用之法律、國際公約、提單、載貨證券或其他運送單據對責任範圍、責任限制、計算方式或賠償方式另有規定者,依其具有法律效力之規定辦理。
- 本條所定責任限制係用於判斷本公司依法應負之責任範圍,不構成本公司對任何貨物之固定、最低或當然賠償金額之承諾。
第 3 條 海運快遞件數之認定
- 本條所稱「件」,係指貨物託運時形成之獨立包裝單位,例如箱、件、包、袋或其他可獨立辨識之包裝單位。
- 本公司海運快遞服務係以多位客戶貨物併裝於貨櫃內運送,原則上以本公司收件時確認及記載之實際包裝件數作為服務管理及計算基準。
- 貨物經貨櫃、棧板或其他方式併裝者,不因併裝於同一貨櫃即當然將所有貨物視為一件。
- 如適用之提單、載貨證券或其他運送單據對包裝單位另有記載,或適用法律對「件」有其他認定方式者,依該運送單據及適用法律辦理。
第 4 條 保險及高價值貨物
- 寄件人如另行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保險理賠依實際投保金額、保險契約及保險公司之理賠認定辦理;保險金額、承保範圍、除外事項、免責事項及自負額等,均以實際保險契約之約定為準。
- 貨物如已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不代表本公司之運送責任當然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是否負有賠償責任及其責任範圍,仍應依適用法律、國際公約、運送契約、運送單據及本條款個別認定。
- 保險理賠金額之認定,應依實際保險契約及保險公司之理賠標準辦理;本公司不以貨物事後市場價格、轉售價格或市場行情作為保險理賠金額之當然認定基準。
- 未投保貨物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損害時,本公司依適用法律、國際公約、運送契約、運送單據及本條款所定之責任範圍處理。實際賠償金額應依個案之責任歸屬、損害情形及適用之責任限制認定,不以貨物申報價值、購買價格、發票金額或事後市場價格作為當然之賠償金額。
- 對於易碎品、貴重物品及高價值貨物,本公司得依貨物性質、包裝狀況、運送方式及相關承運條件,要求寄件人補強包裝、另行投保或拒絕承接。對於易碎品因其本身性質、結構脆弱性或正常運送過程中之震動、搬運、堆疊等因素所產生之損壞,於未經本公司事前確認承保或特別約定之情況下,不屬於本公司當然之賠償範圍。一般保險費用及承保條件另行洽詢;如屬特殊保險需求,將依個案情況另行提供專案報價。
第 5 條 避免危險的措施和損害賠償
- 寄件人及收件者因其貨物對其他客戶之貨物、本公司財產、人員、船舶、貨櫃或其他運輸設備造成損害時,應承擔因此所產生之合理損失及費用。
- 如貨物被判斷可能對人員、船舶、貨櫃或其他貨物造成危害,本公司得依適用法令及運送規則採取隔離、退運、停止運送、開箱檢查或其他必要處置。由此產生之合理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第 6 條 損害賠償的要求和起訴期限
- 收件人或代理人於接收貨物時,如發現貨物外觀破損、受潮、變形或其他明顯異常,應於簽收時立即向本公司或受委託之目的地配送業者反映,並妥善保留貨物、外包裝、標示及現場狀況之照片、影片、簽收紀錄等相關資料,以利後續確認及處理。
- 貨物於國際物流運送過程中,可能經歷裝卸、搬運、轉運、海關查驗、清關、倉儲、目的地配送等不同作業環節,各環節均可能存在非本公司可完全控制之運輸及作業風險。貨物發生遺失、破損、受潮、延誤或其他異常情形時,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積極協助確認貨況、聯繫相關承運人、配送業者或其他相關單位,並於適用之程序及期限內協助寄件人或收件人爭取相關理賠或處理。
- 前項協助係基於本公司對客戶之服務及後續處理協助,不代表本公司因此當然承擔貨物遺失、破損、受潮、延誤或其他損害之賠償責任。實際責任及賠償範圍,應依實際事故原因、責任歸屬、適用法律、國際公約、運送契約、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及本條款個別認定。
- 關於貨物損害之通知、理賠請求、申訴及訴訟期間,依適用之國際公約、相關法令、運送契約、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及本條款辦理。寄件人或收件人應於相關期限內配合提出申請及提供必要資料,以免影響後續權利之行使。
第 7 條 審判的管轄
- 對本公司的訴訟及相關爭議,依適用法律、運送契約、運送單據及本條款所約定之管轄法院辦理。
- 如適用之國際公約或強制性法令對管轄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 8 條 條款的應用和法令
- 在本條款與公共條約、法律、政府規則、命令或其他強制性規定有衝突時,以適用之強制性規定為準。
- 海運貨物之責任範圍,依適用之國際公約、相關法令、運送契約、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及本條款認定。
COMPANY
公司資訊
- 公司名稱:株式會社日誠伍(完美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連絡電話:06-6809-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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